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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宋志军,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份,被告人彭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彪伢几”(另案处理)手上购得一小袋毒品K粉,在宁乡县新康路兆基君城大门口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姜某。2、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解放西路的酒吧内从一名叫“杰伢几”(另案处理)的人手上获得一小袋毒品K粉,后在宁乡县人人乐超市电玩城后面的厕所里以1000元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喻某三。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被宁乡县公安局玉潭派出所传唤的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喻某三、姜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不适用缓刑。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