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9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忠友芬申请执行武定融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忠某某,武定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0号申请执行人忠某某,女,傈僳族,小学文化,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武定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忠某某申请执行武定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云23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武定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忠友芬经济损失75476.20元,并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1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忠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3800元,2017年3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武定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起每半年给付执行款不少于13800元,至2019年3月1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即恢复全案的执行。因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9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审判员  张志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