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万载县永丰花炮厂、万载县万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载县永丰花炮厂,万载县万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载县永丰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双桥镇垞上村。组织机构代码:146875876。经营者:朱月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鸿,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载县万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小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06349954X5。法定代表人:丁永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若群,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载县永丰花炮厂因与被上诉人万载县万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载县永丰花炮厂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上诉人万载县万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万载县永丰花炮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载县永丰花炮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上诉人万载县永丰花炮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帅晓东审 判 员 马文利代理审判员 袁飞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幸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