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常顺与被告袁喜强、袁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常顺,袁喜强,袁海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73号原告:袁常顺,男,汉族,住河津市。被告:袁喜强,男,汉族,住河津市。被告:袁海科,男,汉族,住河津市。原告袁常顺与被告袁喜强、袁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袁常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常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袁常顺负担。审 判 员 柴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敏书 记 员 张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