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周景全与王颖翠、王世明、陈光峰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周景全,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王颖翠,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王世明(系王颖翠父亲),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陈光峰,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吉林省地质第六研究所研究员,户籍所在地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周景全申请执行王颖翠、王世明、陈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景全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世明银行存款102847元,其中包括本金70000元、利息244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582元、诉讼费2410元、执行费1455元。现申请执行人周景全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