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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华英诉被告包建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英,包建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241号原告蒋华英,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向阳村委会蒋官田村民小组。被告包建华,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委会西街四队。原告蒋华英诉被告包建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蒋华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施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