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宗俊与熊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宗俊,熊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熊宗俊,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熊耀清,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熊宗俊与熊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