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2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2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新园路。法定代表人:吴小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公路西侧(高家庄镇工业园区内宝康道)。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泽正,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长公司)、王泽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鹅商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承包租赁费及代为清偿债务2815806.13元及利息(本金1276306.13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金1800000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金280000元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金15395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王泽正对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的1615806.1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6306.13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及利息、本金1800000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金280000元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金15395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4960元,由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3560元,由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泽正负担31400元。因银桥公司、润德公司、富长公司、王泽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华腾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银桥公司、润德公司、富长公司、王泽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银桥公司、润德公司、富长公司、王泽正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银桥公司、润德公司、富长公司、王泽正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银桥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并开具执行费。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润德公司、富长公司、王泽正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得银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120101C910000202账户及12×××53账户存款1038元,该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开具执行费。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桥公司、润德公司、富长公司、王泽正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桥公司、润德公司、富长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润德公司、富长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查得被执行人银桥公司名下所有的陕A×××××号车、陕A×××××号车、陕A×××××号车,上述车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得被执行人王泽正名下所有的京M×××××号车,该车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被执行人银桥公司、润德公司、富长公司、王泽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815806.13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14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0870元已收取16838元,尚余14032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华腾公司,华腾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银桥公司、润德公司、富长公司、王泽正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华腾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鹅商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无锡富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泽正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腾电子包装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以书面向本院提出,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贾树东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