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标诉周德华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789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标,周德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789号原告:张标,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周德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标诉被告周德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标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标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国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