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与秦绪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秦绪,秦继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250号原告: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盖文彬,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绪,男,汉族。被告:秦继超,男,汉族。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秦绪、秦继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方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