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庞子亭、魏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子亭,魏超,刘宏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子亭,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超,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刘乘虎,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广,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宏伟,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庞子亭因与被上诉人魏超、原审被告刘宏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庞子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士军审 判 员 马清华审 判 员 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雪丽书 记 员 赵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