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陈雅、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陈雅,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14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6854915F。负责人:莫青,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航,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雅,女,1986年0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赤铸山西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正荣,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被申请人陈雅、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雅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月桂都市花园房产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雅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月桂都市花园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价值74万元范围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桂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