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敏与曹学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曹学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600号原告:张敏,女,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汪德胜,男,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学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787-1号。代表人:陈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曹学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对被告曹学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