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8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焦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焦洪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8603号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靳勇刚。被告:焦洪武,男性,年龄34。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焦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幼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