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柴红娣与孙军胜、孙麦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红娣,孙军胜,孙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082号原告:柴红娣,女,住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什马村赵村组。委托代理人:黄爱玲,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焦南村春东组。被告:孙军胜,男,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前进村。被告:孙麦玲,女,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前进村。原告柴红娣与被告孙军胜、孙麦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柴红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红娣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娅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