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3201号 原告: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贵,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茆东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定远。 委托代理人:肖德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科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 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