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邵雨财,李丁,丛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雨财,丛鹏飞,李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286号原告:邵雨财,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东朝阳大街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商店。被告:丛鹏飞,男,32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尚德小区。被告:李丁,女,30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尚德小区。原告邵雨财与被告丛鹏飞、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邵雨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邵雨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邵雨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