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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3661淄博亚乐法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协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亚乐法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协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亚乐法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东吕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协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寄堡村。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淄博亚乐法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协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637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2、2016年8月25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3、2016年8月25日,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4、2016年8月25日,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5、2016年8月25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6、2016年12月2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8、2017年3月14日,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寄堡村村委会了解情况,该村村书记告知,本村无此单位。9、2017年3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一同到被执行人厂区查看,申请执行人所指认的厂区已无人经营,现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10、2017年3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6371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茅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