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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解传玲、李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传玲,李平,孙永清,青岛佳鑫源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清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77号申请人:解传玲,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李平,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孙永清,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佳鑫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戈庄社区。被申请人:青岛清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邵家社区。申请人解传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戈庄社区土地一处(地号:××××),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社区房产一处,保全金额54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申请人解传玲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武夷山路房屋一处,青岛市开发区银沙滩路房屋一处,青岛市开发区庐山路房屋一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戈庄社区土地一处(地号:×××)。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社区房产一处。查封申请人解传玲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武夷山路房屋一处(权证字号:青房地权监证字第××号)。查封申请人解传玲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银沙滩路房屋一处(权证字号:青房地权监证字第×××号)。查封申请人解传玲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庐山路房屋一处(权证字号: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顺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