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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付瑜、郭健与人耿鹏飞、吴先存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04号申请保全人:付瑜,女,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郭健,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耿鹏飞,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吴先存,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付瑜、郭健与被申请保全人耿鹏飞、吴先存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付瑜、郭健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耿鹏飞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0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付瑜、郭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高敏、耿鹏飞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陈凤兰(登记备案在陈凤兰)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三、冻结申请保全人付瑜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四、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王丽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保全费252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