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凯华、翁美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凯华,翁美雪,林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凯华,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美雪,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审被告:林金香,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林凯华因与被上诉人翁美雪、原审被告林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凯华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凯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凡审判员 吴远征审判员 吴伟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彦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