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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西侧7号“和丰聚富”大厦综合楼第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黄少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毅,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毅未履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诉讼中,本院已以(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刘毅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高新南路17号6栋1单元4-1房产一套(抵押物)一套,本院现决定将之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毅所有的柳州市高新南路17号6栋1单元4-1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开文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