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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稳与周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稳,周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933号原告:王稳。被告:周建军。原告王稳与被告周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王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周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稳撤回对周建军的起诉。审判员  杨冬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雅杰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