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志友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友,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友,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40021921。法定代表人:陈翰,该公司董事长。刘志友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385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友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340元,执行费: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待有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沙昀川执��员尹评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乾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