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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苗贞泉、卫东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贞泉,卫东伏,陈巧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61号之一申请人:苗贞泉,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卫东伏(曾用名卫东付),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申请人:陈巧灵(卫东付之妻),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苗贞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卫东付、陈巧灵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苗贞泉以其名下的冀E×××××科雷傲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史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卫东付、陈巧灵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苗贞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彦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