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6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390元;二、承担本案仲裁费497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违约金2390元,本案仲裁费49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出具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68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