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红平、张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红平,张冬妹,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平,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妹,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审被告: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北漳镇北漳村**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钱武忠。上诉人周红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冬妹、原审被告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红平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红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淼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孙禾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