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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毕某某、赵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毕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644号原告高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毕某某,男,35岁,住法库县。被告赵某,女,35岁,住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毕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调兵山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高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 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