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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725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冯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海,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亨特集团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南通大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志霞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李晓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