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3158张金花与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158号原告张金花。被告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路1868号。法定代表人唐丽兵。原告张金花与被告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金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花负担。审 判 长 陈娴静审 判 员 张金花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