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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3158张金花与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158号原告张金花。被告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路1868号。法定代表人唐丽兵。原告张金花与被告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金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花负担。审 判 长  陈娴静审 判 员  张金花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