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军与被告程远涛、张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军,张富军,程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128号原告王恩军,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富军,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远涛,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恩军与被告张富军、程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恩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恩军负担。审判员 周秀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