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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青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8号被执行人:李青明,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李青明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已划拨508元;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青明于2016年7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8元已被划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