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董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董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758号原告:胡某,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文、邹仁航,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琴),女,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胡某与被告董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