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施顺利、福建威耳动科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顺利,福建威耳动科药业有限公司,吴金铭,吴海辉,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福建康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红清,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顺利,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威耳动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法定代表人:涂义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诒团、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铭,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辉,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富口(沙县良种繁育场内)。法定代表人:吴金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康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西南路西段19幢3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吴馀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道3号2幢-2层-212。法定代表人:吴金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红清,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芳,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沙县。上诉人施顺利、福建威耳动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耳动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金铭、吴海辉、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福建康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红清、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金铭将其持有的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用以抵偿借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亦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施顺利、福建威耳动科药业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修晓贞审 判 员 吴XX代理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珺伊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