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赵家玉、孙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赵家玉,孙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50号。负责人:林茂茂,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玲、刘红军,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玉,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孙岭,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被告赵家玉、孙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