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刑初15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37年3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柴某某,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柴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底,被告人尹某某外出打工回到家中,与三儿子尹金某一家共同生活。起初家庭成员关系较好,半年后尹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儿媳妇秦某某时常发生矛盾,后双方互不理睬。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尹某某因看病需用合疗本,通过村干部向秦某某索要未果,遂产生杀死秦某某的想法。次日凌晨2时许,其持家中镢头进入秦某某居住的卧室内,朝秦某某头面部击打数下,将熟睡中的秦某某打死。作案后通过村委会向党睦镇派出所投案。经蒲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系被钝器打击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尹某某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作辩解。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作案时年满79岁,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尹某某外出打工回到家中,与三儿子尹金某一家共同生活。起初家庭成员关系较好,约半年后尹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儿媳妇秦某某时常发生矛盾,后双方互不理睬。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尹某某因看病需用合疗本,自己及通过村干部向秦某某索要未果,遂产生杀死秦某某的想法。次日凌晨2时许,遂持家中镢头进入秦某某居住的卧室内,朝秦某某头面部击打数下,将熟睡中的秦某某打死。作案后通过村委会向党睦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蒲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系被钝器打击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证人证言1、秦某某证明,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40分许,尹某某到他家说自己把儿媳亚丽打死了,来投案,手上拿着锄地用的锄头,锄头上全是血。他就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尹某某从渭南回村后和家人关系不太好,兄弟之间不太来往,和老三媳妇不说话。最近因为要合疗本看病的事情,尹某某通过几个人要合疗本,但是秦某某不知啥原因没有给。尹某某和媳妇弄不到一块,曾经在他村福娃家里住过半年,后来还是快过年的时候让家人劝回去的。回去没有多长时间,因为家庭琐事仍然弄不到一块,尹某某还在二儿子尹满某家门喝药自杀过,但是被人及时发现抢救过来了。2、秦战某证明,2016年9月19日下午,村书记秦某某让他帮忙向秦某某要合疗本,但秦某某说寻不着。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半左右,村支书秦某某打电话叫他去村委会,说尹某某把儿媳妇打死了。当时还叫的村委委员董金田。书记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并给镇上领导汇报了此事。后来派出所警察把尹某某带走了。证明尹某某家庭矛盾的证言同秦某某的证言一致。3、尹平某证明,他和他爸不是不来往,只是言语不和,说不到一块。他爸和老三在一个屋里住着,具体关系怎样他不知道。4、尹满某证明,他爸和他三弟关系一直都很好,开始和兄弟媳妇关系也很好,在一起过了七个月之后,因为兄弟的女儿找男朋友的事情发生矛盾,到目前他爸和兄弟一家人都不说话。2013年6月份左右,他爸曾经喝安眠药自杀过,被及时发现抢救过来。他爸还到他村秦积某家住过一段时间,最后被他兄弟叫回去。前几天他爸看病需要合疗本,也是找人去要,一直都没有要下,因为这事情他爸可能很生气,但是他们之间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冲突。5、尹金某证明,出事那天晚上他去了葡萄地里,家里只剩他父亲和妻子。父亲和妻子的关系一直都不好,都是一些家长里短的鸡毛蒜皮的小事。最早因为女儿找男朋友的事情,他爸觉得接受不了,说过他妻子,当时妻子也并没有说什么,反正从那之后两人之间关系就不太好了。这一次是因为要合疗本看病的事情爆发了,才做出过激的事情。家中的事情都是妻子秦某某操持,家里的贵重物品、户口本等物品平常都由妻子保管,一直都没有找见合疗本。6、尹焕某证明,她爸以前在渭南地区饭店烧锅炉,回家有四、五年左右。回来之前一直跟她弟尹金某生活,回来以后开始也是一块吃,近一年左右分开吃。因先她爸和秦某某关系处不好,她兄弟和两个娃也不太理她爸,她爸在家里过的不好,这是引起她爸走极端干下这件事情的一个重要原因。7、后凤某、尹秋某证明,尹某某向秦某某索要合疗本没有要下,两人发生矛盾。8、尹某某证明,听说他爷因为一些日常生活中琐事和他妈关系处的不好。日常这些小事积攒多了,导致他们和他爷分开来吃饭。虽然在一起住着,但是日常基本上不太来往,他爷和他妈也不说话。之前他爷爷通过村上也没有调解成功。当时出事的时候并没有找到合疗本,后来给他妈过事打扫屋子过程中,在他家沙发底下找到了合疗本。可能是他儿子之前在家玩的过程中,将合疗本扔到沙发底下了。9、尹敏某(系被害人秦某某女儿)证明,她爷刚开始从渭南回到家里时,和家人胡找事。后来因为她找男朋友的事情,她爷和她妈弄得不太好了。她爷之前还是因样类似的小事,曾经在外居住过半年时间,后来因为马上过年了被她父母叫回来。另外她爷还因为小事想不开曾经喝药自杀过,被发现之后还是她父母叫的救护车抢救过来的。她事后听说是因为她爷看病找她妈要合疗本,没有要下合疗本。10、秦建某(系被害人秦某某哥哥)证明,秦某某和其公公尹某某近几年关系一直不好,都是一些家常生活中的琐事。听说因为尹某某看病需要合疗本,找秦某某没有要下,就发生这样的事了。11、秦亚某(系被害人秦某某的妹妹)证明,听她姐说过尹某某因为尹蕾找男朋友的事情,两人发生矛盾。12、孙某某(系党睦镇秦家村村民)证明,尹某某和秦某某关系处的不好。尹某某有三个儿子,其跟着小儿子尹金某生活,大概有一两年左右分灶吃饭,具体因为什么事说不清。案发晚上尹金某在葡萄园里看葡萄,尹某某、秦某某在家。13、秦秋某、贾某某(系党睦镇秦家村村民)证明,尹某某看病的时候,给秦某某要合疗本,秦某某说合疗本找不见。14、秦积某(系党睦镇秦家村村民)证明,听村书记秦某某说尹某某看病时给秦某某要合疗本没要下,还让几个人给秦某某要都没要下。尹某某是五、六年前从渭南回来的,在他三儿子尹金某家住着,2014年和家里闹事,在他屋里住了一段时间。15、秦寿某(系党睦镇秦家村村民)证明,2016年9月21日凌晨,他在葡萄地里看葡萄,尹金某也在自家葡萄地里看葡萄,一直到第二天早上天亮以后才回家的。通过日常观察,因为一些家务事,尹某某和儿媳妇秦某某之间的关系不好,但是从来没有发现什么大的矛盾纠纷。16、秦顺某(系党睦镇秦家村村民)证明,出事那天晚上他见过秦某某和尹金某。当时他们到他家里说买葡萄苗的事,晚上10时多才走,尹金某出去到自己地里看葡萄去了。尹某某和秦某某之间关系一直不好,但从来没有见两人吵闹过,应该都是一些家庭生活中的小事。(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党睦镇秦家村一组秦某某家。秦某某家坐北朝南,为砖混结构的一层宅院。宅院分三部分,南、北两部分为平房,中间为院子。后厅西侧为死者秦某某卧室,门朝东,室内一双人席梦思床上斜趴着一名女尸,头部朝东南,可见头部存在大量血迹,血迹浸染到尸体下方枕头。侦查人员共从现场提取鞋印两枚,滴落血三处,喷溅血二处,泥土一块,血泊一处。被告人尹某某作案后,带着作案镢头前往村委会投案。村委会北墙摆放着一把镢头(实物提取),镢头根部存在大量血迹。(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尹某某从五把相同类型的镢头中辨认出3号是作案时所使用的镢头;2、尹金某从五把相同类型的镢头中辨认出3号是其家中的镢头;3、尹金某在其家中辨认出死亡女子是其妻秦某某;4、尹双安在其家中辨认出死亡女子是其母亲秦某某。(四)鉴定意见1、蒲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蒲)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09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秦某某系被钝器打击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物)字[2016]1119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经对送检的死者秦某某血样一份、嫌疑人尹某某血样一份、镢头一把擦取可疑斑迹少许、尸体头部下方枕头上可疑斑迹擦拭物一份、死者卧室窗台上可疑斑迹擦拭物一份、嫌疑人尹某某所穿的上衣一件、嫌疑人尹某某裤子一条进行同一认定。鉴定意见,镢头上可疑斑迹、尸体头部下方枕头上可疑斑迹擦拭物、死者卧室床头上可疑斑迹擦拭物、嫌疑人尹某某所穿裤子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且与死者秦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比率为9.06×1018。3、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物)字[2016]123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多胞胎或近亲的情况下,秦某某是尹敏莲的生物学母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4、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痕检)字[2016]1305号足迹鉴定书证明,将从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灰尘鞋印一枚与嫌疑人尹某某左右脚鞋样本进行比对。鉴定意见,现场房门西侧地面上遗留的鞋印与尹某某右脚鞋印样本为同一种类鞋所留。(五)综合书证1、户籍证明,尹某某出生于1937年3月5日。2、蒲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9月21日侦查人员从尹某某处扣押蓝色长裤一条、灰色长袖T恤上衣一件、黑色圆口布鞋一双、黑色、橘色相间头灯一个。(六)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11年年底他从渭南回家后,因为孙女谈男朋友等事情与秦某某发生矛盾,后因向秦某某要合疗本没要下,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多,他头上戴了一个头灯,进入秦某某房间,用镢头在儿媳秦某某头部砸了四、五下,看见她头跟前流了很多血,然后拿上镢头到村书记家,让书记给他报案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儿媳妇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竟采取持械杀死其儿媳妇的手段解决矛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杀人犯罪,被告人系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且作案后有投案自首情节,故依法可对被告人尹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勇审 判 员 陈宁代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