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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陵诺信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中新实业有限公司、吴元中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诺信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中新实业有限公司,吴元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诺信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芜湖中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元中。本院在执行铜陵诺信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中新实业有限公司、吴元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吴元中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元中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