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祝某贩卖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女,汉族,1993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苇河林业局第四居民委。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祝某在尚志市苇河镇苇河林业局河畔小区楼下以400元价格卖给赵某冰毒0.7克。2、2016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祝某在尚志市苇河镇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以600元价格卖给韩某冰毒1.4克。经侦查,被告人祝某于2016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贩卖少量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祝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祝某于2016年9月上旬以600元价格卖给黑龙江省尚志市居民韩某1.4克冰毒,祝某将冰毒隐藏在一药盒内,委托出租汽车司机郑某将此药盒送到尚志市苇河镇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交给韩某。2、2016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祝某以400元价格卖给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居民赵某0.7克冰毒,祝某在其租住的尚志市苇河镇苇河林业局河畔小区内,将��毒隐藏在一烟盒内交给赵某。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祝某因吸食毒品在其居住的尚志市苇河镇苇河林业局河畔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祝某向他人贩卖毒品2起,贩卖毒品数量为2.1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祝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祝某的身份与起诉书中认定的一致。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11月26日,尚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尚志市苇河镇苇河林业局河畔小区将吸毒人员祝某查获并行政拘留三日。因祝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1月30日将其转为刑事拘留。3、证人赵某的证言:2016年11月25日中午12点多钟,我给祝某发微信让她给我想办法弄点冰���,是我和邹艺夫每人买200元钱的冰毒。祝某让我把欠她的100元钱还给她,我就用微信给祝某转了500元,其中的100元钱是我还祝某的。我给祝某转完钱后就打车来到祝某家楼下取东西,祝某从她住的5楼上把用白沙烟盒装的冰毒扔下来,我下车把装冰毒的烟盒捡起来后坐车就走了。4、证人韩某的证言:2016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我给祝某打电话问她有没有冰毒,祝某说有冰毒,300元一包。祝某问我要多少,我说要两包。祝某说得打车去取,她让我拿打车的钱,我就多给她100元钱。祝某让我给她转钱,我就到建行给她转了700元钱。我转完钱后给祝某打电话告诉她钱打过去了,祝某让我去苇河收费站去取冰毒,我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苇河收费站。我到了苇河收费站后问祝某在哪,她说让我等一会,她说让一个出租车把冰毒给我送过来。过了半小时���右,来了一辆红色出租车,司机给了我一个药盒,里面装的两小包透明封口袋封装的冰毒,我收到冰毒后就坐车回尚志镇了。5、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在苇河镇开出租汽车的,祝某通过坐我的车我们就认识了。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钟左右,祝某让我去她住的苇河林业局河畔小区4号楼,我到了祝某家后她从楼上扔给我一个药盒,她让我把这个药盒送到苇河收费站。我到了收费站后,有一名男子过来把这个药盒取走了。我不知道药盒里装的是什么东西,当时祝某也没有说是什么,但我感觉里面不是什么好东西。6、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201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祝某使用的手机中提取手机微信软件中转账交易记录、零钱明细,证实祝某于2016年11月25日12时49分收到赵某手机微信转入500元。7、辨认笔录:201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组织韩某对包括郑某在内的10张照片进行辨认,韩某指出该组照片中的5号照片(郑某)为2016年九十月份帮祝某给其送冰毒的出租车司机。当日,公安机关组织郑某对包括韩某在内的10张照片进行辨认,郑某指出该组照片中的5号照片(韩某)为2016年九十月份来高速公路苇河收费站取祝某东西的人。8、被告人祝某的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韩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毒,我对他说我也好长时间没有东西玩了。韩某让我想办法帮他买点冰毒,我对他说试试看。挂了电话后我就联系我周围的朋友问他们谁有冰毒,我的朋友都告诉我说张成发手里有冰毒,我就给张成发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张成发说有冰毒,300元钱一包。之后我就给韩某打电话让他转700元钱,然后我拿着韩某转的700元钱去张成发那��冰毒,我买了3包冰毒,我自己留了一包。张成发把冰毒放在苇河镇建行后面的一个三轮车的车轮下面,是用一个将军烟的烟盒装的。我取完冰毒后韩某就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到苇河了,但他说不想进收费站,他让我把东西给他送过去,我就让一个出租车把用药盒装的冰毒送到收费站给韩某了。2016年11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赵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毒,我说我刚买了两包,赵某让我卖给他一包。之前赵某欠我100元钱,我就对他说让他把100元钱还我后再卖给他一包冰毒。之后赵某用微信给我转了500元红包,其中有100元是他还我的钱,400元是他买冰毒的钱。我收到钱后让赵某来我家取冰毒,过了大约20分钟赵某说他到我家楼下了,我就把用白沙烟盒装的冰毒从楼上给他扔下去,赵某拿到冰毒后就走了。我卖给赵某的这包冰毒也就七八分左右,卖给韩某的两包每包也是��八分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文宽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