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光娜、牛志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光娜,牛志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光娜,女,生于1976年10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58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志平,男,生于1963年11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600586。上诉人周光娜与被上诉人牛志平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民小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光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牛志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民小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上诉人周光娜。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宵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