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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化文与杨恩德、孔德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文,杨恩德,孔德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76号原告李化文,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木工,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恩德,男,1959年11月5日生,个体,现住伊满族自治县伊丹镇。被告孔德旺,男,1994年10月21日生,司机,现住伊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文诉被告杨恩德、孔德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长  王春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