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孙保芬与赵秋红、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芬,赵秋红,张国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89号原告:孙保芬。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秋红。被告:张国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芬与被告赵秋红、张国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芬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保芬负担。审判员  刘诚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晓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