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保锋与唐玉涛、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锋,唐玉涛,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572号原告:张保锋,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唐玉涛,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唐建华,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锋与被告唐玉涛、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二被告,经向该地址的相关单位、居委会及村委会调查,仍无法确定二被告的具体身份情况,原告亦未能对二被告的信息进行补正。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住所等相关信息,且经法院调查走访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相关信息,应认定原告未指定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保锋对被告唐玉涛、唐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继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