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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阮文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焯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刑初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文焯(NguyenVanChot),男,自称1992年10月16日出生于越南,京族,文盲,住越南。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16年7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行政拘留九日,又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员韦晓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文焯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文焯、翻译人员韦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阮文焯接受他人雇请,从越南芒街市茶古屯码头驾船运输一批动物走私入境中国。当日上午9时许,当船行至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万尾村附近海域时被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侦查人员当场从阮文焯驾驶的船上查获无任何合法手续的疑似活体珊瑚1365袋、中华鲎228只、海蛇212.4千克和海鱼246千克。侦查机关随即联系东兴市渔政大队将该批疑似活体珊瑚移送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洋之窗生物科技展览有限公司进行救生养护。经开袋清点,疑似活体珊瑚为1266株,另99株已死亡。截至2016年7月21日开展鉴定工作时,现场清点的疑似珊瑚数量为628株,其中活体为373株,死体为255株。经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628株疑似珊瑚中,有426株珊瑚属于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SCLERACTINIA)珊瑚,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文焯无视我国国法,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走私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文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文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阮文焯接受他人雇请,从境外运输一批动物走私进入中国。当日上午9时许,当船行至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万尾村附近海域时被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侦查人员当场从阮文焯驾驶的船上查获无任何合法手续的疑似活体珊瑚1365袋、中华鲎228只、海蛇212.4千克和海鱼246千克。经清点,疑似活体珊瑚为1266株,另99株已死亡。截至2016年7月21日开展鉴定工作时,现场清点的疑似珊瑚数量为628株,其中活体为373株,死体为255株。经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628株疑似珊瑚中,有426株珊瑚属于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SCLERACTINIA)珊瑚,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16日9时许,海警二支队执勤官兵在防城港市万尾附近海域巡逻过程中,查获一艘装载有涉嫌走私货物的船排,并当场抓获驾驶船排的被告人阮文焯,经检查,船排上装载有疑似中国鲎、疑似珊瑚、海蛇和小鱼。2、抓获经过及相关照片,证实2016年7月16日9时许,海警二支队执勤官兵在防城港市万尾附近海域巡逻过程中,查获一艘装载有涉嫌走私货物的船排,并当场抓获驾驶船排的被告人阮文焯,经检查,船排上装载有疑似中国鲎、疑似珊瑚、海蛇和小鱼。民警对查获的情况进行拍照。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海警第二支队于2016年7月18日对被告人阮文焯处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九天,期限从2016年7月18日至7月27日。4、被告人阮文焯填写的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及其越南身份证(号码101××××9436),证实其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被告人阮文焯于1992年10月16日出生,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5、领事通报表、涉外案(事)件通报表,证实侦查机关将被告人阮文焯涉嫌犯罪的情况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南宁总领事馆通报,并请领事馆核查被告人阮文焯的越南国籍是否属实。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量笔录、清点记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海警第二支队于2016年7月16日对被告人阮文焯的人身及其驾驶的船排进行检查,扣押了被告人阮文焯的手机一台以及该艘船排、疑似鲎228只、疑似珊瑚1365朵、海蛇212.4千克和小鱼246千克。海警第二支队于当日将疑似中华鲎228只和疑似珊瑚1365袋移交给东兴市渔政大队,东兴市渔政大队人员当场将228只中华鲎放生,1365袋疑似珊瑚于同月17日凌晨移送至北海海洋之窗,经清点,疑似活体珊瑚1266株,99株已死亡。7、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海警第二支队于2016年7月16日将疑似中华鲎228只和疑似珊瑚1365袋移交给东兴市渔政大队,东兴市渔政大队人员当场将228只中华鲎放生,1365袋疑似珊瑚于7月17日凌晨移送至北海海洋之窗。8、北海市海洋之窗生物科技展览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珊瑚对水质环境具有很高的要求,珊瑚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不给予其合适的生存环境或者在运输的过程中处理不当都会造成大量死亡。珊瑚对生态环境作用巨大,长期采挖将使礁盘失去防风的效果,后果十分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2016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查获的1365株珊瑚运抵该公司时99株已死亡,剩余1266株活体放入救护水池;同月20日检查时打捞死体638株,仅剩628株活体;同月21日鉴定时发现死体255株,仅剩有373株活体。截至12月初,发现死体157株,该批珊瑚活体剩余216株。9、北部湾北部渔场图,海警二支队出具的北部湾北部渔场图证实被告人阮文焯及其船排被查获的具体位置。10、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信息、通话清单,证实135××××2723的客户名称是黄某,139××××3559的客户名称是利某,以上两个手机号于2016年7月16日有多次互相往来通话记录,139××××3559的手机号码于2016年7月16日与被告人阮文焯918561349的越南电话号码有过一次通话记录。11、翻译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证明本案的翻译人员韦某、梁某具有翻译资格。12、海警第二支队出具的检查笔录,证实海警第二支队于2016年7月16日10时40分至11时5分、11时08分至14时35分对被告人阮文焯的人身及其驾驶的船排进行检查,扣押了被告人阮文焯的手机一台以及该艘船排、疑似鲎228只、疑似珊瑚1365株、海蛇212.4千克和小鱼246千克。(二)鉴定意见1、鉴定聘请书、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628株疑似珊瑚中,活体373株,死体255株,其中有426株珊瑚属于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SCLERACTINIA)珊瑚,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2、鉴定聘请书、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的鉴定报告、农业部第1376号公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根据农业部第1376号公告,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单位,鉴定类群为珊瑚类等。经鉴定,送检的628株疑似珊瑚中,有426株珊瑚属于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SCLERACTINIA)珊瑚,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该鉴定意见已经通知被告人阮文焯。(三)证人证言1、证人利某的证言,证实其绰号是“阿明”,其不认识阮文焯,其名下的139××××3559的手机号码已经弄丢了。2016年7月15日,“红姐”和“东姐”打电话说第二天有9件乌龟从越南运过来,让其送到东兴海鲜市场,“阿刘”负责运输,7月16日,“阿刘”打电话说9点左右货到达东兴万尾海蜇加工厂旁边的一个码头,9点10分左右“阿刘”打电话说货被海警抓了,叫其打电话给“林二”(手机号码135××××2723)看能不能赎回来,9点30份左右一个越南电话号码打来说船被海警抓了,海警开箱检查出海蛇、珊瑚和鱼,当天下午其联系上“林二”后,“林二”说他也没办法。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阮文焯,其手机号码是135××××2723,其也不认识“阿明”,2016年7月16日,一个越南人打电话给其说被边防公安抓到了,让其帮把排赎出来。随后其开排出去看到了那个越南人和他驾驶的木排在海警的船边,其不知道越南人驾驶的船排上有什么货物。(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阮文焯供述,2016年7月16日,其受“福伯”雇佣,驾驶一艘无船名船号的船装运一批货物从越南茶古教堂旁边一个简易码头出发,运往中国万尾,当其驾驶船至中国海域时,中国警察将其抓获,船上货物除了鲎以外,其他货物用泡沫箱封闭包装,其不知道是什么货物,警察开箱检查后其才知道里面有鱼、蛇、珊瑚等东西,其打电话给货主刘老板(“阿刘”),刘老板发短信给其让其打电话给接货的两个老板“阿明”139××××3559和“阿二”135××××2723这两个号码,看想办法能不能放行。其认识“阿明”,不认识“阿二”,随后其打电话告诉阿明和阿二船被抓了。其运输该批货物可得到的报酬是300千越南盾。(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实海警二支队使用摄像设备对被告人阮文焯的抓获经过、货物的清点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存放于刻录光盘中。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文焯无视我国国法,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走私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阮文焯走私入境疑似活体珊瑚1365袋、中华鲎228只、海蛇212.4千克和海鱼246千克,经鉴定,被查获并经清点的628株疑似珊瑚中,有426株珊瑚属于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SCLERACTINIA)珊瑚,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因此,本案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且走私石珊瑚数量繁多,但由于法律对走私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SCLERACTINIA)珊瑚没有确定量刑标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考虑对阮文焯的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文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文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阮文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文焯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审判员  李肖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韦小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