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刑初9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女,1982年2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崔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敬华代理审判员 缪俊龙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顾梦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