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树高与四川省广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高,四川省广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高,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2号瑞金广场二栋12B。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全丁,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树高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广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树高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达州市通川区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广泽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涉案商品房预售签约备案登记。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被告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案件不涉及房屋的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