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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秦春明诉被告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明,周玉明,宋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1078号原告:秦春明,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周玉明,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第三人:宋少平,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秦春明诉被告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追加宋少平为第三人,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春明、被告周玉明、第三人宋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玉明偿还200000元。事实和理由:周玉明因资金困难,于2014年底经秦春明手从秦春明同学宋少平处借款10万元,每月按2%支付利息且经秦春明转交给宋少平,2015年9月10日周玉明再次以前述方式借款10万元,并直接向宋少平支付利息。周玉明据此出具20万元借条一份,言明借期一年,该借条直接由宋少平收存,而秦春明与宋少平之间没有借款或其他债务性质的凭证。2016年12月10日后,周玉明未再给付利息,宋少平多次找秦春明要钱滋事,遂引发本案诉讼。周玉明对秦春明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现在困难,无经济收入需用四五年时间慢慢归还。宋少平不同意周玉明的还款计划。诉讼中,秦春明和周玉明均同意将宋少平列为本案当事人,秦春明希望其不参与后续事务,并表示愿意自己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周玉明从宋少平处借款,应当按期还款,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周玉明借款,虽经秦春明之手,但三方对实际出借人、用款人的身份都十分清楚,加之宋少平与秦春明之间未明确权利义务转承关系,故宋少平是直接的权利人。秦春明自愿负担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周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少平归还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秦春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秦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毕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