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谦与被告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疏港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谦,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疏港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995号原告:王谦,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被告: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疏港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90420-3,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A-246号。负责人刘仁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92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王谦与被告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疏港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王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谦负担。审 判 员 丁 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韩姗姗书 记 员 汪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