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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阳庆与麻晓河、陈吉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庆,麻晓河,陈吉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171号原告:阳庆,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被告:麻晓河,男,1973年11月25日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现住花垣县。被告:陈吉东,男,湖南��花垣县人。原告阳庆与被告麻晓河、陈吉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阳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阳庆负担。审判员  朱建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纯松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