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弘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弘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8号原告:大连弘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原告大连弘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宫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弘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