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学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994号被执行人:王学富,。被执行人王学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王学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五百七十六万三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登记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综上,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因犯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在本院为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害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房屋信息,经本院实地走访,查明被害人提供的房屋已非被执行人所有,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